符合昌乐县城区公办学校就读条件的,分三个批次依次分配学位。
第一批次:在城区购房有房产证(不动产证)的;或者在城区购房已入住,有县房产发展促进中心备案的购房合同和入住材料,但未取得房产证(不动产证)的。
上述房产证(不动产证)或购房合同,房屋用途须为住宅。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是房屋所有权人为学生父母双方(或一方);二是学生父母确属无房户,房屋所有权人为学生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一方),且学生户口与父母双方(或一方)从出生一直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簿上。
第二批次:城区户口(非空挂),在城区无房产的。
第三批次: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子女,有县人社局备案的劳动用工合同(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工商营业执(营业地点沿街或者商业小区,使用商业用房(非居民用房),证件注明的营业地点与实际营业地点相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