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24-02-26 21:35:51
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办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X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成都公积金中心)受理、审批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缴存业务办理申请。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缴存单位可通过成都公积金中心服务窗口(以下简称服务窗口)或网上服务大厅(以下简称网厅)办理日常缴存业务。

第四条 窗口办理

(一)单位可就近选择成都公积金中心任一服务网点提交业务申请材料或办理缴存业务,不受缴存所属机构限制。

(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原则上应由单位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办理,职工本人办理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三)缴存业务申请表格及申请材料复印件应按规定加盖单位公章或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授权印章。缴存业务申请表格内容应填写规范、完整,填写信息与所附材料一致。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无涂改。

(四)申请材料审核通过的,服务窗口应予以现场办理,有需核查事项及本细则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审核未通过的,服务窗口应告知不予办理的原因,并退回申请材料。

(五)单位为缴存职工办理相关缴存业务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缴存职工为中国大陆公民,提供居民身份证;缴存职工为港澳居民,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缴存职工为台湾居民,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缴存职工为外籍人士,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第五条 网厅办理

单位可通过网厅直接办结的一般缴存业务,无需向成都公积金中心提交相关材料。

单位申请差异化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以下简称降比)、出具单位缴存情况证明及部分单位信息变更(含单位经办人变更)业务,需上传所需业务材料并由成都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核。业务办理时间从成都公积金中心开始受理时起算。

第六条 单位和职工应按本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并按规定提供或上传真实、合法、准确、有效的证明材料或数据信息。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或数据信息的,成都公积金中心有权暂停或终止单位网上业务办理资格,并按成都公积金中心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账户设立、变更与注销

第七条 单位缴存登记

(一)新设立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1.《成都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申请表》;

2.单位依法设立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同类型单位按以下要求提供:

( 1)行政机关:机关单位设立批准文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 2)事业单位:事业单位设立批准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3)企业:营业执照;

(4)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 5)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6)基金会: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 7)其他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5.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印章使用授权书(使用单位公章的不需提供)

(二)一个单位设立一个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

(三)单位初次办理缴存登记时,单位缴存比例和个人缴存比例应一致,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四)新开办企业可通过“一窗通”服务平台,在企业设立登记同时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基本开户信息填报不完整的,单位可补充完善相关手续后,完成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办理时可不再提供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持有CA数字证书的单位可在线办理单位缴存登记,并同时完成开通网厅业务。

第八条 单位办理缴存登记后,可根据需要申请办理开通单位网厅、绑定CA数字证书、开通财政单位功能及差异化比例缴存等业务。

(一)开通单位网厅

金单位账户和个人账户进行管理,包括职工个人账户设立,封存、启封、汇缴、补缴、缴存基数调整、缴存比例调整、单位及个人信息查询等。单位申请开通网厅需提供下列资料:

( 1 )《成都住房公积金单位附属功能新增(变更、撤销)申请表》;

( 2)《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营业厅使用协议》;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二)绑定CA数字证书

持有在有效期内且能正常使用的CA数字证书的单位,可申请绑定CA数字证书用于单位登录网厅。需提供下列资料:

1.《成都住房公积金单位附属功能新增(变更、撤销)申请表》;

2.单位CA数字证书;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 三)开通财政单位功能

1.因财政集中支付等原因,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可提供下列资料申请开通财政单位功能:

( 1 )《成都住房公积金单位附属功能新增(变更、撤销)申请表》;

(2)机关事业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2.已开通财政单位功能的单位进行暂收缴款无需办理暂收登记。缴款时应注明单位客户号。

3.除财政集中支付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不能开通财政单位功能。

(四)申请差异化比例缴存

1.单位在规定范围内,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申请差异化比例缴存。单位应根据讨论通过的决议确定不同职工的单位缴存比例,职工个人可在规定上限范围内选择个人缴存比例,所确定个人缴存比例应不低于单位缴存比例。申请差异化比例缴存需提供下列资料:

( 1)《成都住房公积金单位附属功能新增(变更、撤销)申请表》;

(2)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或工会决议(以下简称决议)(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由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签字确认);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2.单位应广泛征求职工对于差异化比例缴存的意见,确保职工知悉差异化比例缴存方案的相关内容,并给予职工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限。在此基础上,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审议通过,或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形成相关决议并按要求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决议过程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 ……此处隐藏5867个字……险缴费人数确因特殊情况存在差异,且符合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需提供书面说明并附能够证明差异原因的相关材料。单位如有不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情况,应按要求进行整改。

(四)单位存在下列情形的不予出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

1.单位存在需整改事项尚未完成整改的;

2.单位存在已受理未办结或正处于立案过程中的信访投诉案件的;

3.单位存在已立案未办结的行政执法案件的;

4.单位存在受到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记录的;

5.单位提交虚假证明材料的。

(五)单位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成都公积金中心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出具证明的决定(单位在系统内开户时间异常,需进行开户时间维护的,维护时间不计算在内)。

(六)审批通过后,成都公积金中心为单位出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在线申请获批的,单位需向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原件进行核验后出具证明。《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采用电子验证方式,不再加盖红色印章。如需核对真伪,单位可登录成都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凭证明顶部验证码验证。

第五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二十四条 多缴退款

(一)单位为职工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下列资料到服务窗口申请办理多缴退款:

1.《成都住房公积金多缴退款申请表》;

2.根据多缴资金产生原因,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缴存基数调整滞后、调整或设置错误:单位情况说明;

(2)因职工离职、调动未及时办理封存或转移手续:单位情况说明、职工离职或调动证明、职工社保缴存明细;

(3)启封时间错误:单位情况说明、职工劳动合同或职工与单位劳动关系变动情况证明、职工社保缴存明细;

3.职工身份证件原件;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 二)单位因缴存基数调整滞后,以及调整或设置错误办理多缴退款的,应先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缴存基数调整或更正后,计算多缴差额进行退款。

(三)职工个人账户被依法冻结的缴存余额不能办理多缴退款。

(四)职工因申请公积金贷款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被锁定的缴存余额,自贷款受理之日起至贷款发放前不能办理多缴退款。

(五)单位办理多缴退款业务,多缴资金退回本单位的暂收款待分配账户。

(六)《成都住房公积金多缴退款申请表》须经退款职工本人持身份证件原件现场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 异地转移接续

(一)异地转入

职工与缴存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职工本人或单位经办人可提供下列资料申请办理异地转入:

1.职工本人申请

( 1)《成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

(2)职工身份证件原件。

2.单位经办人申请

( 1)成都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

(2)《成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

(3)职工身份证件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二)异地转出

成都公积金中心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接收异地公积金中心传递的职工异地转出申请并进行审核确认,审核通过的,将职工个人账户资金转移至异地公积金中心。异地转出业务审核条件如下:

1.在成都公积金中心无正处于受理过程中的或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2.个人缴存账户已封存,且封存时间满半年;

3.个人缴存账户或账户余额未被依法冻结;

4.职工未纳入骗提套取不良行为登记。

第二十六条 个人信息变更

(一)职工个人姓名、证件号码登记错误的,单位经办人及职工本人应同时到服务窗口办理个人信息变更。需提供下列资料:

1.《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

2.单位出具的变更说明;

3.职工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未人提供下列资将僮蔽蓼罄告苦詈温餐尖。信息变更:

1.《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

2.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

(三)职工身份证号码升位及联系电话、个人邮箱等信息变更的,可由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提供下列资料到服务窗口办理个人信息变更:

1.《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

2.职工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

(四)已签约银行卡的职工办理个人信息变更,应由职工本人办理签约卡解约后,再按规定办理个人信息变更。

(五)托管户职工信息有误的,需职工本人办理信息变更,不得代办。应提供托管凭证原件( 2012年12月31日后新增托管户职工不再提供)、并由原转出单位出具《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或凭单位劳动关系证明文件办理更正,证明材料应有职工正确的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托管凭证遗失的,应由原转出单位出具凭证遗失证明。

第二十七条 个人客户号合并

(一)职工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个人客户号时,由单位或职工提供下列资料到服务窗口办理个人客户号合并手续:

1.《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客户号合并申请》;

2.职工所在各缴存关系单位填写的《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客户号合并证明》各一份;

3.职工身份证件复印件;

4.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

(二)托管户职工应同时提供托管凭证原件(2012年12月31日后新增托管户职工不需提供)。托管凭证遗失的,应由原转出单位出具凭证遗失证明。

第二十八条 零余额销户

(一))单位提供下列资料办理零余额销户:

1.《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状态变更(零余额销户)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二)零余额销户仅适用于个人账户无余额,且计息积数为零的职工个人缴存账户销户。

第二十九条签约卡管理

(一)职工已在归集合作银行开设Ⅰ类结算账户的,可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储蓄卡,在归集合作银行直接将该账户与公积金账户进行关联,视为住房公积金签约卡,用于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二)职工本人也可通过成都公积金中心手机App等渠道,自助办理住房公积金签约卡相关业务。

(三)职工到服务窗口办理签约卡相关业务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及签约卡,不得代办。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 实施细则由成都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有业务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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